7月24日,國家外匯管理局起草了《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深化改革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其中提到,將科技型中小企業(yè)納入跨境融資便利化試點主體范圍,進一步支持中小企業(yè)科技創(chuàng)新。天津、上海、江蘇、山東(含青島)、湖北、廣東(含深圳)、四川、陜西、北京、重慶、浙江(含寧波)、安徽、湖南、海南?。ㄖ陛犑校┹爟确蠗l件的高新技術、“專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業(yè),可在不超過等值1000萬美元額度內自主借用外債。其他地區(qū)轄內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專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業(yè),可在不超過等值500萬美元額度內自主借用外債。
放寬境外直接投資(ODI)前期費用規(guī)模限制。取消境內企業(yè)境外直接投資前期費用累計匯出額不超過等值300萬美元的限制,但累計匯出額不得超過中方擬投資總額的15%。便利外商投資企業(yè)(FDI)境內再投資項下股權轉讓資金和境外上市募集資金支付使用。境內股權出讓方(含機構和個人)接收外商投資企業(yè)以外幣支付的股權轉讓對價資金,以及境內企業(yè)境外上市募集的外匯資金,可直接匯入資本項目結算賬戶。資本項目結算賬戶內資金可自主結匯使用。
便利外商投資企業(yè)(FDI)境內再投資項下股權 轉讓資金和境外上市募集資金支付使用。境內股權出讓方 (含機構和個人)接收外商投資企業(yè)以外幣支付的股權轉讓 對價資金,以及境內企業(yè)境外上市募集的外匯資金,可直接匯入資本項目結算賬戶。資本項目結算賬戶內資金可自主結匯使用。
取消外債賬戶異地開立核準。允許確有合理需求 的非金融企業(yè)到注冊地所屬外匯分局(外匯管理部)之外的其他地區(qū)銀行開立外債賬戶。
來源:大河財立方